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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司法建议规范保险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作者:
南通中院发司法建议规范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


  “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在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栏明确写明保险公司已对合同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等内容,再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6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出上述司法建议。

  2007年2月27日,如东县岔河镇村民曹某在当地邮政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泰康公司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受益比例为100%。2011年9月5日,曹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余元。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曹某无证驾驶属公司免除责任范畴拒绝支付,被曹某亲属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曹某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栏中签了字,但无法确认被告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且保险合同为被告提供的是事先已拟制好的格式合同,内容、项目繁多,不具有单一的告知书性质,不能证明投保人对免责或限责条款有了充分、准确的理解,故一审判决被告败诉,支付原告方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的调解协议。

  虽然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该案折射出的一些问题却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深思。承办法官详细梳理了去年以来该院审理的149起涉保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保险公司仅有17件案件完全胜诉,9件得到部分支持,其余均败诉,败诉率高达82.55%。其中,除了不少保险公司惜赔、不讲诚信外,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也一直是保险案件审理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制作的合同都是事先拟好的固定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字体异常细小,且其中的免责条款与其他保险条款在字体上没有明显差异。而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名只有一处,该签名可能仅表示了投保人投保的意愿,并不必然构成其对已知晓免责条款及相关后果的承认,更不能仅凭投保人在此处的签名,就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免责条款效力导致的纠纷,同时也避免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责任,南通中院发出上述司法建议,明确提出规范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并要按规定切实履行到位。该司法建议同时也抄报省保险行业协会。

  南通中院代院长陈荣庆表示,今后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当好社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